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基础编码:0100254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000087935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法条内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五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并与河湖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6、[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其他由大兴区水务局负责。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无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所在窗口:水务局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1298157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孟喆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1298131
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建管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工程建设大事记(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5、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6、验收鉴定书(初稿)(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7、度汛方案(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8、工程调度运用方案(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9、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10、工程设计工作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1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12、运行管理工作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13、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1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根据需要提供;A4纸)(原件1份)
15、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根据需要提供;A4纸)(原件1份)
申请材料要求:1、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2、上述材料需要附电子版。
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办理条件: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010)81296054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XX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兴水行许字[20XX]XX号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是否立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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