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基础编码:0100653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000087935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内容: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依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发布号令: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正
法条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利局、财政局、市计委和物价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发布号令:京水政〔1997〕20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跨区、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区、县水事利害关系的,由占用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无
是否零办理量:
是否固资事项:否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5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咨询电话:(010)81296054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无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所在窗口:水务局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1298157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孟喆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1298131
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建管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 (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方案(A4纸加盖公章)(原件1份)
6、占用跨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涉及到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的提供:有关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
7、涉及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权益的提供:第三方的同意书或有关协调意见(复印件1份)
提交材料总要求:1、内容清晰,无涂改痕迹2、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3、原件处于有效期内4、以上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以上提交材料内容均为机打,手写无效6、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办理条件:(1)因工程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理由和依据充分; (2)符合专业规划要求; (3)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已签订了相关协议。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咨询(010)81296054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bt365提款到账时间那么长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2年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兴水行许字[20XX]XX号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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