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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日期:2018-01-04

  政策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北京、天津、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四川9个省市作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

  2016年,我市水资源总量为35.06亿立方米,按照年末常住人口2172.9万人计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61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7%,人多水少是北京的基本市情水情。我市实行水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

  二、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费平移

  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注重调控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征管,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适当授权

  中央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授权我市确定具体税额标准等税政管理权,对不同纳税主体实行差别税率。

  三、我市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的计征依据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三)税额标准

  在中央确定我市最低平均税额的基础上,我市遵照差别税率原则,按水源和用水类型,分别确定了适用税额标准,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行业分类进行平移,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实现“三个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同时,加强超计划取用水、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超采地下水等的税收调节。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四)税收优惠

  我市水资源税实施6项减免优惠:

  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

  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五是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试运营、测试赛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期间,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运维的水资源,免征应缴纳的水资源税;

  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四、改革的预期效果

  北京市的水资源税改革是结合我市市情水情的基础上,采取税费平移的方式,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社会各界的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